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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中心科研项目经费暂行规定
2014-02-25 09:50  
     为了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动中心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研究的积极性,按照《江西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我中心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管理,本研究中心审核,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项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打印、复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如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举行必要的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上机费:需要使用计算机作为研究手段所开支的计算机机时费、租用费等。
5.资助出版费:用于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公开出版的印刷费等。
6.印刷补助费: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等。
7.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费:项目研究成果鉴定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专家鉴定酬金等。
8.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最多不超过1500元。
9.稿费与劳务费:在完成项目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以从项目总经费中最多提取20%作为稿酬和劳务费,由项目组成员造册领取。
三、项目研究各类费用的单据凭证,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从项目立项开始算起)。
五、各项目组应按时按质量完成项目任务,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未完成、或不能通过鉴定的项目,要追回已使用的项目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再请进中心从事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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