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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中心研究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4-02-25 09:50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产业经济学科建设的需要和我校庐山文化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研究中心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优补劣汰的动态人员管理机制,以促进中心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二、研究中心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重点研究机构。为保证中心研究人员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兼职人员数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归国人员进入中心工作。
三、研究中心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以贯彻落实中心建设。主任聘期应不少于三年,受聘者原则上不能超过六十五岁,一般连聘连任不超过三届。主任在聘任期间如需要外出六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解聘或变更中心负责人。
四、由中心主任按有关规定聘专兼职研究人员,并签订定期聘任合同,规定专兼职人员受聘期间的课题名称与来源、经费数额与来源、专兼职的聘任期、研究的保障条件、成果考核评定标准及奖励措施。
五、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每年进驻中心从事研究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一个月。进驻中心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驻所研究证明,并承诺研究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驻所研究者签字认可。
六、中心设立不少于五人组成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长聘任主任委员,其中本校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任期三年,每次换届需变更四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要规划中心的研究和发展方向,负责课题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鉴定重大成果,监督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组织本学科全国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七、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应积极进行科研攻关,多出成果,多出精品。中心专职人员每年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至三篇学术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转载的视为核心期刊发表),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研究成果应在十万字以上。中心视为研究人员成果情况奖优罚劣,进行淘汰筛选,递补新人。
八、凡按有关文件规定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律遵办。
九、本暂行规定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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